110年度建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