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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上訴 人  亞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