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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4號 原   告 日昇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憶 訴訟代理人 李志龍 被   告 昇威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司促字第60 9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4 月28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772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547元,該裁定已 於110 年5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 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