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徐彥
訴訟代理人 劉岳明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由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
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