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6號
原 告 尚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瑞月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
被 告 矽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傑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而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
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尚未施行)第3條第1款、
第4款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
、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
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
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其他依
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
案件。」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規定:「智慧財產
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
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
適用之法律。」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民事訴訟主要涉及營業秘密,原告並依營業秘密法為請
求,依
上開說明,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優先管轄。因此,除有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情形者外,本院並無管轄權
。茲業經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自應依其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有管轄權之智慧財產法院。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