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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海商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1號
原      告  益詮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仁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菱律師 
被      告  盈祺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明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      告  IPSEN Logistics GmbH


法定代理人  Eduard Dubbers-Albrecht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Ocean Network Express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HIROKI TSUJII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就我國對被告IPSEN Logistics GmbH、Ocean Network Express Pte. Ltd有無國際民事審判權,及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尚有應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