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海商字第2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亞細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複 代理 人 王菱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德翔海運有限公司(T.S.Lin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壯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Kopping Reederei GmbH&Co.KG
法定代理人 Jorg Kopping Bereederungsgesellschaft mbH,Sc
hulp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
聲請人代原告亞細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
當事人承當訴訟;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原告對相對人起訴後,以其業已理賠原告,受讓取得原告就本件貨物損害所生之一切權利,因相對人3人均不同意其承當訴訟,
乃聲請由其代原告承當本件訴訟。查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訴訟繫屬中將本件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移轉讓與聲請人,聲請人聲請代原告承當本件訴訟,並經原告同意,此有原告出具之代位
求償收據、聲請人提出之民事
承受訴訟暨縮減
訴之聲明狀、民國111年4月7日
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13、115頁、第81至85頁、第309頁)。被告雖以
上開代位求償收據並
非權利轉讓書,依原文聲請人僅在貨物全部或部分全損之情形下,才有權利代位行使被保險人之
請求權,
參酌本件
公證報告,本件貨物未達全部或部分全損,故聲請人不能代位行使原告之權利,而不同意聲請人代原告承當本件訴訟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09頁)。然兩造間是否確有
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乃係法院判斷之實體事項,被告依此不同意由聲請人代原告承當訴訟,
尚非有據。
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由其代原告承當訴訟,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爰裁定准許由聲請人代原告承當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