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消字第3號
上 訴 人 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佳泰捷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萬4,7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1,9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