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消債補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林哲政
即
債務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
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富安環境事業有限公司等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附表:
┌───────────────────────────┐
│一、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 有受
扶養義務人設籍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
│ 本(記事欄勿省略)。 │
├───────────────────────────┤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三、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
│ 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
│ 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2.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3月至110年3月)之收入數額: │
│ 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
贍養費等之數額、原│
│ 因、種類
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3月至110年3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 │
│ 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
│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09年後為17,516元),則毋須提│
│ 出證明文件。 │
├───────────────────────────┤
│四、依
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
│ 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
│ 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 」之
繕本。 │
├───────────────────────────┤
│五、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0元。 │
├───────────────────────────┤
│六、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
│ 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
│ 出行車執照影本。 │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
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 │
│ ,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
│5.陳報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
├───────────────────────────┤
│七、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
│ 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2.每月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 │
│ 3月起
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 │
│ 、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
│ 並檢附相關
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 │
│ 仍應以書面說明。 │
│4.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8年 │
│ 3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
│ 即屬之)。 │
├───────────────────────────┤
│八、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 │
│ 倍〈109 年度為17,516元〉以下者,
無庸提出相關證明。│
│ 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
前揭數額按債務人│
│ 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8年3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2.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
惟未檢附房屋
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
│ 之證明文件,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全部及租金納│
│ 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3.如有申報支出
扶養費用,應提出: │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