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字第132號
原 告 補元中
補劉寶
共 同
被 告 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進輝
共 同
複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高馨航律師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義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