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佳鳳
訴訟
代理人 賴柏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可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恩
訴訟代理人 賴柏伸
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游黃耿珍之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92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4,1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