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維初
慶昌建材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游麗聿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1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3萬9,605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
文。
上揭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5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9萬5,202元(計算式:8,474,702+520,500+300,000=9,295,20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9,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三、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