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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03號
原      告  林廖淑卿(即林佳慧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張嘉育律師
被      告  寧浚騰 
            金翔亮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劉惠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犯過失致死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438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01號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