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字第203號
複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張嘉育律師
被 告 寧浚騰
金翔亮通運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被告犯過失致死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裁定命在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438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2年度
台上字第2201號判決在卷
可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