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慈晏
隆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849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392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