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吳春香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定號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82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