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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國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詩逸有限公司、洪少宇間因110年度簡字 第6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333元(計算式: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