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90號
原 告 合碁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稚庭
訴訟代理人 王世賢
被 告 迅聯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劉家伶
訴訟代理人 柯有隆
被 告 陳廣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盛裕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陳廣穆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叁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迅聯工程
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
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百分之四十八,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
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
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陳廣穆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迅聯工程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
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二項所命給付,如
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
免給付之義務。」「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百分之四十八,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