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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90號 原   告 合碁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稚庭 訴訟代理人 王世賢 被   告 迅聯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劉家伶 訴訟代理人 柯有隆 被   告 陳廣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盛裕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陳廣穆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叁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迅聯工程 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 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百分之四十八,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陳廣穆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迅聯工程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 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二項所命給付,如 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 免給付之義務。」「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百分之四十八,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