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茂榮速接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妤舒
訴訟代理人 謝家榮
被
上訴 人 久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林春花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
月8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80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
出新攻擊或
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
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
法律上之意見與
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
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
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
,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
準用上開規定。本判決
之事實及理由、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均與原判決相同,
爰引用之。
二、上訴人上訴理由:
兩造有施工項目之結算,數量沒有錯,但
價金有爭執:①排架是新臺幣(下同)800元不是300元,②
上下設備施工架每平方公尺是800元不是200元,③GIP管1公
尺是500元不是200元,雙方在事先講明價格,上訴人靠勞力
維生,施工完畢後再來減價根本沒有理由等語。
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68,381
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原判決已敘明上訴人主張兩造約定排架、上下設備施工架均
以每平方公尺800元計價、GIP管每公尺以500元計價
等情,
上訴人舉證不足,
難認有其主張之情事存在。核上訴人上訴
理由,
猶執陳詞,並無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依舊舉證不足。
四、從而,上訴人依兩造間之工程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關於
排架、上下設備施工架、GIP管等之差額共368,381元本息,
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
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鄭百易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