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省力機電實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許金誠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15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由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
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15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二、
上訴人應具狀陳報因履約所需之準備及支出費用之項目、金額
暨每月可獲得之利潤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