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上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建雄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
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茲因
上訴人所
聲請傳之證人陳詠郁,經
合議庭評議有傳訊必要,應再開辯論程序
予以調查,
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蔡孟君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