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上字第418號
上列
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永鈞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沙鹿簡易庭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110年度沙簡字第281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
本件附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6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