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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鑫鋓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堅  臺中市○○區○○路○○○○○○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4年度破字第1號宣告破產事件卷宗,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另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5年度 全字第2571號假扣押事件中為柏盛營造有限公司之債權人, 曾提供擔保假扣押,有提存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為 了解鈞院104年度破字第1號宣告破產事件進行情形,遂聲請 閱卷以明真相云云。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復按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 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 、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 臺抗字第6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本院104年度破字第1號宣告破產事件之當事 人乙節,此為聲請人所步否認,足見聲請人僅為前開宣告破 產事件之第三人。又聲請人固提出其與柏盛營造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之民事裁定為憑,然此充其量僅顯示聲請人為柏 盛營造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且其與柏盛營造有限公司間有事 實上之利害關係,揆諸前揭說明,此非屬「有法律上之利害 關係」。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任何證據用以證明其業經前 開宣告破產事件之當事人同意。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