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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張誌耕 相 對 人 丁羊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蕙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 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蕙貞(年籍資料詳卷)為相對人丁羊有限公司於本院一一 0年度訴字第一0四0號返還借貸款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借貸款務事件,因相對 人丁羊有限公司(下稱丁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丁適中已於 民國109年10月6日死亡,致無人得為相對人為訴訟行為,而 林蕙貞為丁適中之配偶,並為惟一繼承人,又為返還借貸款 事件之借款連帶保證人,為利訴訟程序之進行,爰請求選任 林蕙貞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以利訴訟進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貸款事件,經本院以11 0年度訴字第1040號受理在案,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 無訛。又相對人僅設董事一人即法定代理人丁適中,並無其 他董事及監察人,而丁適中已於109年10月6日死亡,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按,是聲請人主 張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其有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 要,核屬有據。本院審酌林蕙貞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丁適中 之配偶,且為本件消費借貸之連帶保證人,對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債務關係應有所知悉,亦攸關其連帶保證責任,應能確 保相對人訴訟上權利,是本件選任林蕙貞為相對人之特別代 理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選任林蕙貞為丁羊公司之特 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