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宜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陳毓峰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46號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四六號履行契約等事件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與相對人陳毓峰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46號履行契約事件(下稱
系爭訴訟事件),因相對人
抗辯伊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應有
自認情事,為期明瞭該次庭期開庭內容,
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
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