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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鉅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翰 原   告 進科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吳知融 原   告 宏名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謝雅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 6,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7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