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鉅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立翰
原 告 進科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吳知融
原 告 宏名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謝雅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
6,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700元,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