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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松澤國際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士丘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茲宜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萬 元,應徵裁判費19,3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