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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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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印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里埕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昀蔚 被   告 張孟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返還起訴狀附件即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印 章予原告,係屬因財產權涉訟,而原告業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並陳明無法陳報被告返還印 章後,原告所受客觀利益為何,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以165 萬元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