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楊仁豪
被 告 聯眾全球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崑霖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
非對
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
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
訴訟標的價額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
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