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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竣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維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吉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黃順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