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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百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玫香 代 理 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麗琴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晴山B2)   建物之最新房屋課稅現值(即房屋稅籍證明等相關資料),   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