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林振蒼
訴訟
代理人 吳佶
諭律師
被 告 順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諺
被 告 張靖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二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2,220
元(計算式:98.94×43000+97800+240000=0000000),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