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林振蒼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被   告 順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諺 被   告 張靖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二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2,220 元(計算式:98.94×43000+97800+240000=0000000),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