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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服務費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謝振豐 被   告 騰懋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鶯 上原告因確認服務費不存在等事件,對被告騰懋房屋仲介有限公 司起訴。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對於原告之仲介服 務費新臺幣(下同)60萬元債權不存在。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已 經給付之仲介服務費42萬元。此二聲明互相競合,故原告因本件 訴訟所受之利益實際上最多只有免付全部之仲介服務費即60萬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