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謝振豐
被 告 騰懋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春鶯
上原告因確認服務費不存在等事件,對被告騰懋房屋仲介有限公
司起訴。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對於原告之仲介服
務費新臺幣(下同)60萬元
債權不存在。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已
經給付之仲介服務費42萬元。此二聲明互相競合,故原告因
本件
訴訟所受之利益實際上最多只有免付全部之仲介服務費即60萬元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
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