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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騰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中明 當事人與杰棋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