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意識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偉閔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真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9,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