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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夏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盛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龍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3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