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夏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盛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茂龍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
起訴狀記載之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3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