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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裕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元 。 理 由 原告與被告隆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 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8,448 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7,71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7,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