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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蔡文昭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木欽、震灃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