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鑫永發環保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晨澤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達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
起訴狀記載之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