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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鑫永發環保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晨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