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吳明岳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國智、東升起重
工程有限公司、江照猜及王鈺勝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1,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