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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吳明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國智、東升起重 工程有限公司、江照猜及王鈺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1,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