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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7號 原   告 鴻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奇 上原告與被告謝永坤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上載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5,852,950元、訴之聲明上載「被告應給付原告5,853,450元…」 、事實及理由上載「合計積欠原告工程款共5,852,950元…」, 前後金額不一,應補正本件請求之金額究竟為何。惟訴訟標的金 額不論為5,852,950元或5,853,45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均為 59,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請求之金額數,逾期不 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