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曾瑞炘
訴訟
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竫楡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勝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
件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19日上午10時股東
臨時會之全部決議不成立。㈡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長委任關
係關係存在。核其訴訟標的,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
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臺簡上字第25
號民事裁定、94年度臺上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可資參照),且
上
開聲明間互為競合關係,而以價額最高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又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均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10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