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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曾瑞炘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竫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19日上午10時股東 臨時會之全部決議不成立。㈡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長委任關 係關係存在。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 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臺簡上字第25 號民事裁定、94年度臺上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且上 開聲明間互為競合關係,而以價額最高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又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均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10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