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天源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立倫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許清忠發
支付命令
(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891號),
惟被告許清忠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200元,應繳
裁判費6,06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