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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天源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倫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許清忠發支付命令 (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891號),被告許清忠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200元,應繳裁判費6,06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