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成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仁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前經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0,402 元,
應繳
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32,180元。
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
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