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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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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成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0,402 元, 應繳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32,18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 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