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尹川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鈺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博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