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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尹川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鈺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博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