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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1號 原   告 晟揮廣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景烽 訴訟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屏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3 萬 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8,026 元。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