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5號
原 告 廣宸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峻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惠玲即佳鑫工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5萬元,應徵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
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