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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5號 原   告 廣宸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峻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惠玲即佳鑫工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5萬元,應徵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