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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周以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喆整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又起訴狀未記載被告 之法定代理人,應提出被告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予以載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 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