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周以德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喆整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又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
之法定
代理人,應提出被告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
予以載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載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
址,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