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王崑河即山河工程行
被 告 矽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宜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50,927 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7,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934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