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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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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王崑河即山河工程行 被   告 矽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50,927 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7,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93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