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80號
原 告 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禹伸
原 告 猛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禹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琇靜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
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不過
形式的合併,實際上係按其人數而為數訴,各與
他造當事人對立
,其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一人之行為,僅於兩者間有效力,
是共同訴訟之原告數人對於裁判費之繳納,僅在其請求之數額範
圍內負責(司法院(75)廳民一字第1405號研究意見
參照)。準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於普通共同訴訟時,應以同一原告為
限,始有
適用。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通盈系統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原告猛將工程有限公司
150萬元,原告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萬元,原告猛將工程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