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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80號 原   告 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禹伸 原   告 猛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禹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琇靜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不過 形式的合併,實際上係按其人數而為數訴,各與他造當事人對立 ,其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一人之行為,僅於兩者間有效力, 是共同訴訟之原告數人對於裁判費之繳納,僅在其請求之數額範 圍內負責(司法院(75)廳民一字第1405號研究意見參照)。準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於普通共同訴訟時,應以同一原告為 限,始有用。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通盈系統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原告猛將工程有限公司 150萬元,原告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萬元,原告猛將工程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