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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煌 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萬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516號),被告萬里營造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 幣(下同)1,631,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