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302號
原 告 有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合併起訴請求確認
被告二人間就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及所
擔保之
債權不存在;另請求被告林助信即陳志瑋之遺產管理人應將
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
予以塗銷。經核上述
法律關係性質均為財產權訴訟,原告雖以一訴主張確認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
塗銷抵押權登記,自經濟上觀之,二者最終目的均為一致,應僅計為同一
訴訟標的價額。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679,000元(見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10103號卷附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顯然少於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及第77條之6 後段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價額為準,而核定為4,6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